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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贵州省安防协会   文章来源:贵州省安防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2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的作用,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专家库是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完成指定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性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省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省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我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根据授权参与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安防工程评标、方案论证、竣工验收或专项技术评估等工作;
       (三)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四)为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专业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五)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责任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省安防协会秘书处指派执行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承担;对安防工程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专家的警告、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的处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行协媒体及时通报。
凡被取消其专家资格的行协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防专家库安防专家,不得以安防专家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因故提出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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